在北京朝阳的话可以选盛华驾校,比较大,别的驾校考试也都来这里考的。
在北京,想学车,各位推荐去哪个驾校,价格便宜点,或者是学的好一点的!PS:有想一起学车的吗?可以
在北京朝阳的话可以选盛华驾校,比较大,别的驾校考试也都来这里考的。
北京朝阳区传媒大学周边附近的驾校有哪些?实力好的优先。谢谢
你好,朝阳区的盛华驾校和华泰驾校都挺不错的,盛华驾校大,有自己的练车场所和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附近的驾校都在这里练车的,而华泰驾校据说是离四环最近的驾校了,因为它就挨着东四环的。
我和我的同事都是在这两个驾校学的,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北京考驾照需要多少钱
现在考C1证一般2200元,需要35天左右(由于竞争,每间驾校的收费都不同,关键是你要学到技术)
另外,现在C证分为小型汽车C1证,小型自动挡汽C2证,低速载货汽车C3证,三轮汽车C4证。
从实用的角度,建议你考C1证。
驾驶证现在已经取消年审,6年换证(看你驾驶证正证上的有效期可以知道换证时间)。但是B1,B2,A1,A2,A3证每年在你驾驶证的发证月份要向车管所提交一份体检表。其它证不用每年体检。
只要你遵守交规,每个记分周期(一般是从你初次领驾驶证的日期算起12个月内)交通违法记分都不满12分(只要不满12分,下一个记分周期自动归零),你就不用再去车管所,你的驾驶证可以一直放心使用。
你自己打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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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北京考的驾照异地可以换证吗
北京驾照到期是可以在外地更换的:
1、驾驶证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
2、驾驶机动车需要一定的驾驶技能,缺少这种技能的如果随意驾驶机动车,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人无证不能上路行驶;
3、但对于已具备安全驾驶技术的人他们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这种允许的证件就是“驾驶证”。这说明驾驶证是一种“许可证明”。
北京a2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a2驾驶证无扣分不用年审。
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持AB驾驶证年审期限从每两年一次年审改为一年一次,如果驾驶证没有扣分记录的可以免检。 根据目前的规定,A、B类驾驶证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每年参加审验一次。但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有记分的A、B类驾驶人才必须参加年度审验,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的驾驶人免予当年度审验和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外地人能在北京考B2驾照吗
外地人在北京能直接考b2驾驶证。 考驾驶证应当向车管所提出申请,车管所受理了申请后会安排去参加学习和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